试验应在与预处理相同的温湿度条件下进行,如果达不到预处理条件,则必须在试验样品离开预处理条件5 min之内开始试验。
5.5 试验步骤
5.5.1 记录试验场所的温湿度。
5.5.2 将试验样品按预定的状态放置在振动台上,试验样品重心点的垂直位置应尽可能的接近实际振动台平台的几何中心。如果试验样品不固定在台面上,可以使用围栏。必要时可在试验样品上添加负载,其加载程序应符合GB/T 4857. 3的规定。
5.5.3 方法A
5.5.3.1 使振动台以选定的加速度作垂直正弦振动,频率以每分钟二分之一倍频程的扫频速率,在3 Hz和100 Hz频率之间进行扫频试验,重复扫描次数参见附录A.
5.5.3.2 使用加速度计测量时,要将加速度计尽可能紧贴到靠近包装件的振动台面上,但要有防护措施以防止加速度计与包装件相接触
5.5.3.3 当存在水平振动分量时,由此分量引起的加速度峰值不应大于垂直分量的20%。
5.5.4 方法B
5.5.4.1 按方法A的程序进行试验,在一个或多个完整的扫描周期内,采用一个合适的低加速度值
(典型的在0.2g-0.5 g 范围内),做共振扫频,并记录在试验样品及振动台上的加速度值。
5.5.4.2 在主共振频率的士10%范围内进行共振试验。也可在第二和第三共振频率的士10%范围内进行试验,振动持续时间参见附录A,
55.5 试验后按有关标准规定检查包装及内装物的损坏情况,并分析试验结果。
6 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a) 说明试验系按本部分执行;
b) 内装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如果使用的是模拟内装物,应予以详细说明;
c) 试验样品的数量;
d) 详细 说明包装容器的名称、尺寸、结构和材料的规格、附件、缓冲衬垫、支撑物、固定方法、封口 、捆 扎 状 态 及 其 他防护措施;
e) 试验样品和内装物的质量,以千克计;
f) 试验 设备的说明;
9) 是否添加载荷,如果加有载荷,说明所加载荷的质量(以千克计)及试验样品承受载荷的持续时 间 ;
h) 试验时试验样品放置的状态和约束方法;
i) 预处理的温湿度条件及时间;
j) 试验场所的温度和相对湿度;
k) 振 动持续时间,加速度和频率范围,如果使用方法B时,说明主共振频率及第二、第三共振频率;
1) 试验结果:应详细记录所观察到的任何可以帮助正确解释试验结果的现象;
m) 试验结果分析;
n) 说明所用试验方法与本部分的差异;
o) 试验日期、试验人员签字、试验单位盖章。
附 录 A
(资 料性附录)
振动时间的确定
振动持续时间一般由产品标准根据运输环境条件的具体情况规定。若未规定时,推荐:
a) 扫频试验:3Hz-100 Hz-3Hz,重复两次。
b) 共振试验:在共振频率上停留15 min.